夫妻本是同林鸟,债务来了如何飞 | 说法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因各种原因对外举债
这些债务是否都应当作为夫妻共同债务
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呢?典型案例
初某与孔某系夫妻,孔某以初某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人离婚。诉讼期间,初某提出,自己向第三人马某借款150万元,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孔某应对所欠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孔某认为,对于初某借款一事,自己一无所知,不应承担该笔债务的清偿责任。
一审法院查明,初某与孔某均未就双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行分别财产制,并且对自己借款时曾明确告知孔某自己向马某借钱之事提出证据加以证明,判决初某向马某所借150万元属于初某与孔某的夫妻共同债务。
一审判决后,孔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案件中初某未举证证明所借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孔某已经从双方并未共同生活,保姆的详细记账几个方面举证证明自己有关案涉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观点。因此认定初某所借款项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从这个案例,我们不难看出,对于认定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有一个非常关键的标准——是否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民法典》中确定了“共债共签”,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得到了明确。根据《民法典》1064条规定,这些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1.夫妻双方具备共债的共同意思
(夫妻共同签名或仅一方签名另一方事后承认追认)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夫/妻个人借钱为家里买日常生活用品)
3.超出家庭日常需要但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
(夫/妻个人借钱用于共同经营的店铺)
4.需要注意的是,夫妻一方是以其个人名义向债权人借款,但该笔借款经由夫妻另一方银行账户的,可以认定另一方明知并参与,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举债数额明显超出日常生活所需,且债权人未能证明其有理由相信该借款系夫妻共同意思表示
(夫/妻借钱花天酒地,债主无法证明自己有理由相信借款是夫妻都知道且同意的)
2.夫妻一方明确约定属于个人债务的
(夫/妻个人借钱时约定好是个人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不算)
3.夫妻约定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的,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
(夫妻约定财产划分AA制,且债主了解该情况)
4.一方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的债务
(夫/妻因赌博、吸毒等违法活动欠下的钱)
5.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的债务
(夫/妻与他人串通,想在离婚财产分割中获取更大利益)
感情出现裂痕的情况下,应当留意配偶一方的言行,不论是夫妻之间商谈一方已负的债务还是与债权人协商一方已负的债务,都要小心谨慎,切莫轻易追认。
撰稿 | 陈蔚源
编辑 | 朱晶晶
☝ 妻女名下房产竟被倒腾成岳父名字,我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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